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388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许鹭。
被告: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雷沄枫。
被告:**,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1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万会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