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3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4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齐洪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涌鑫,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6层北座721。
法定代表人:雷沄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恒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北恒建筑公司主张其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未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结算价款尚未审定,涉案工程造价尚未确定,故无需向***支付款项;***与广泰建筑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北恒建筑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
***同意一审判决。
广泰建筑公司未提出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北恒建筑公司、广泰建筑公司向***给付“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工程款60669.6元;2.北恒建筑公司、广泰建筑公司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6066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全部由北恒建筑公司、广泰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7日,甲方北恒建筑公司与乙方广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44290元(不含公司收取的15%管理费),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除外)。工期50日,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工程在建设方竣工验收决算付款后30天内完成对乙方的决算,并支付完乙方决算总价的97%,总价3%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支付,工程保修期1年。双方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广泰建筑公司同日出具委托书,授权***为该项目负责人。
2020年12月8日,甲方北恒建筑公司与乙方广泰建筑公司(施工承包人***施工班组)签订《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约定合同总价594800元,施工性质为劳务大包,开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现已回款505580元,上缴公司管理费75837元,劳务大包收款429743元,结算报审价款785151.44元。经同公司领导协商同意,劳务大包***和原公司项目经理张春生配合公司结算,待甲方结算价款审定完成后,结算款汇到公司账号3日内给付到劳务大包***(公司收取15%管理费),公司配合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2021年5月8日,北京晟邦知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恒建筑公司装修尾款71376元。
2021年8月26日,甲方广泰建筑公司与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基于甲方与北恒建筑公司签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三份,三份《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分别对应“北京市消防部队培训基地新建建筑物倒塌训练设施外幕墙装饰工程项目”“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无机楼室内和有机楼、碳纤维楼及机械楼室内外维修工程项目”,乙方***作为三份《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的实际劳务分包人承担了整个项目的劳务和具体项目的施工工作,甲方、北恒公司均无异议。现约定如下:一、***作为实际施工人为要劳务费用,多次找到北恒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务费,经协商北恒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付款协商说明》、2020年12月8日出具的《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和2021年2月5日出具的《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三份文件承诺如期向***支付所欠劳务费用。二、经核算,北恒建筑公司尚欠《付款协商说明》中的328088.86元未支付,尚欠《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中的466139元未支付,两项共计:794227.86元《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项目结算报审价款785151.44元,已回款505580元,其中合同尾款71376元已打公司,减去管理费10706.4,还应付***60669.6元没支付,剩余款项待再次审定后结算。3个项目合计应支付854897.46元。(不包含消防基地项目质保款和晟邦办公室最终结算款)三、虽三份《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的“甲方”为北恒建筑公司,“乙方”为广泰建筑公司,但《付款协商说明》《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中,北恒建筑公司同意和认可直接向***直接支付,现广泰建筑公司也同意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全部款项概括转给实际劳务分包人***,北恒建筑公司所欠劳务费款全部概括转让给***后,相应劳务费款的追偿权利、诉讼权利全部由***享有,具体落实,***有权利以自己为原告直接起诉北恒建筑公司维护自身权利,广泰建筑公司全方面配合。
一审中,***与广泰建筑公司认可***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于广泰建筑公司,北恒建筑公司认可实际施工人员亦为***,***未取得相应的工程资质。***称其主张的60669.6元及为2021年5月8日,北京晟邦知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恒建筑公司装修尾款71376元的85%,北恒建筑公司认可收到该笔款项,认可管理费为15%,认可该款项未支付给广泰建筑公司和***。
一审法院认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以广泰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包涉案项目,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为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其实际施工量要求结算。法院对其结算方式为工程价款的85%不持异议。现发包人北京晟邦知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支付北恒建筑公司工程尾款71376元,***有权就该尾款主张其工程款。广泰建筑公司未收到上述工程尾款,***无权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判决:一、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0669.6元及利息(以60669.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北恒建筑公司补充提交微信记录,主张以此证明结算未完成。***对北恒建筑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以广泰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包涉案项目,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广泰建筑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无效,并无不当。因北恒建筑公司、***、广泰建筑公司均认可***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发包人已经向北恒建筑公司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北恒建筑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合理利息,并无不当。北恒建筑公司在上诉过程中自述涉案工程造价尚未确定、结算价款尚未审定与其自述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自相矛盾且与查明事实不符,北恒建筑公司的举证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其上诉主张难以采信。综上,北恒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徐海迪
书 记 员 王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