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353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4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齐洪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欣,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峰,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6层北座721。
法定代表人:雷沄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军,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建筑公司)被告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祥,被告广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军,被告北恒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峰、陈会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给付“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工程款60669.6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6066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作为在北恒建筑公司与广泰建筑公司签订的《“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方,包工包料,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承包事项。北恒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为***出具了《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对工程款项进行核算,并约定结算款汇到公司账号3日内给付到劳务大包***(公司收取15%管理费)。后,除已经回款505580元外,北恒建筑公司另收到发包方工程款71376元,扣除15%的管理费,应向***支付60669.6元,但北恒建筑公司未如期向***给付工程款,也未向广泰建筑公司履行。***向北恒建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2021年8月26日,***与广泰建筑公司签署《协议书》,广泰建筑公司对上述60669.6元工程欠款无异议,并同意将《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对应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以及全部款项概括转给实际劳务分包人***,相应款项的追偿权利、诉讼权利全部由***享有,***有权利依自己为原告直接起诉北恒建筑公司,之后***将协议内容通知了北恒建筑公司时,北恒建筑公司仍未将上述欠款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支持***的诉讼请求。
北恒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1.***不具备原告资格,案件是北恒建筑公司与广泰建筑公司的合作,应该是北恒建筑公司与广泰建筑公司结算,不是给***。2.北恒建筑公司与***签的结算说明,***应配合北恒建筑公司结算,***没有配合北恒结算完成。
广泰建筑公司辩称,北恒建筑公司的项目是***包工包料干的,北恒建筑公司给***的钱只要到广泰建筑公司,广泰建筑公司就全额付给了***,广泰建筑公司和北恒建筑公司签的合同已经按合同金额全额履行完毕,不存在欠钱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7日,甲方北恒建筑公司与乙方广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44290元(不含公司收取的15%管理费),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除外)。工期50日,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工程在建设方竣工验收决算付款后30天内完成对乙方的决算,并支付完乙方决算总价的97%,总价3%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支付,工程保修期1年。双方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广泰建筑公司同日出具委托书,授权***为该项目负责人。
2020年12月8日,甲方北恒建筑公司与乙方广泰建筑公司(施工承包人***施工班组)签订《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约定合同总价594800元,施工性质为劳务大包,开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现已回款505580元,上缴公司管理费75837元,劳务大包收款429743元,结算报审价款785151.44元。经同公司领导协商同意,劳务大包***和原公司项目经理张春生配合公司结算,待甲方结算价款审定完成后,结算款汇到公司账号3日内给付到劳务大包***(公司收取15%管理费),公司配合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2021年5月8日,北京晟邦知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恒建筑公司装修尾款71376元。
2021年8月26日,甲方广泰建筑公司与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基于甲方与北恒建筑公司签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三份,三份《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分别对应“北京市消防部队培训基地新建建筑物倒塌训练设施外幕墙装饰工程项目”“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无机楼室内和有机楼、碳纤维楼及机械楼室内外维修工程项目”,乙方***作为三份《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的实际劳务分包人承担了整个项目的劳务和具体项目的施工工作,甲方、北恒公司均无异议。现约定如下:一、***作为实际施工人为要劳务费用,多次找到北恒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务费,经协商北恒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付款协商说明》、2020年12月8日出具的《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和2021年2月5日出具的《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三份文件承诺如期向***支付所欠劳务费用。二、经核算,北恒建筑公司尚欠《付款协商说明》中的328088.86元未支付,尚欠《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中的466139元未支付,两项共计:794227.86元《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项目结算报审价款785151.44元,已回款505580元,其中合同尾款71376元已打公司,减去管理费10706.4,还应付***60669.6元没支付,剩余款项待再次审定后结算。3个项目合计应支付854897.46元。(不包含消防基地项目质保款和晟邦办公室最终结算款)三、虽三份《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的“甲方”为北恒建筑公司,“乙方”为广泰建筑公司,但《付款协商说明》《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北京晟邦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结算款说明》中,北恒建筑公司同意和认可直接向***直接支付,现广泰建筑公司也同意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全部款项概括转给实际劳务分包人***,北恒建筑公司所欠劳务费款全部概括转让给***后,相应劳务费款的追偿权利、诉讼权利全部由***享有,具体落实,***有权利依自己为原告直接起诉北恒建筑公司维护自身权利,广泰建筑公司全方面配合。
经询问,***与广泰建筑公司认可***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于广泰建筑公司,北恒建筑公司认可实际施工人员亦为***,***未取得相应的工程资质。***称其主张的60669.6元及为2021年5月8日,北京晟邦知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恒建筑公司装修尾款71376元的85%,北恒建筑公司认可收到该笔款项,认可管理费为15%,认可该款项未支付给广泰建筑公司和***。
本院认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以广泰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包涉案项目,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为晟邦知享北京公司装修项目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其实际施工量要求结算。本院对其结算方式为工程价款的85%不持异议。现发包人北京晟邦知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支付北恒建筑公司工程尾款71376元,***有权就该尾款主张其工程款。广泰建筑公司未收到上述工程尾款,***无权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0669.6元及利息(以60669.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学博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