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87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水业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之,该镇镇长。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水业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郁 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