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7878某某与镇江市水业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87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水业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之,该镇镇长。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水业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郁 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