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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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商初字第280号之一
原告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水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水业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