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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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49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1330281256174100A,住所地:余姚市冶山路468号(万成大厦)2301。
法定代表人:周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恒,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91330203684288438N,住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见。
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913302052560370939,住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46弄1号。
法定代表人:裘尧云。
被执行人:裘尧云,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4xxxxxxxx7732,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亚飞,女,1971年02月21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623xxxxxxxx2828,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裘尧云、王亚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裘尧云、王亚飞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及违约金4 655 725.5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11 011.37元。被执行人裘尧云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2 124.78元。被执行人王亚飞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267.89元。
2.被执行人王亚飞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樟树25弄15号2幢D-9号、鄞州区园丁街162弄7号201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裘尧云、王亚飞拒不履行,本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11 492.04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1 492.04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裘尧云、王亚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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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覃佳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 记 员 范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