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7562号

原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4288438N。

法定代表人:王雪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1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罗赟臻,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住所地余姚市冶山路**万成大厦**信用代码91330281256174100A。

法定代表人:周忠华。

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龚恒,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飞,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裘尧斌,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亚飞、裘尧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亚飞、裘尧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银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史炜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