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浙优石材经营部、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811号之一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浙优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一农二总场B9-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T7RJ2W。 经营者:***,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凤凰山东里75号3栋2**3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68号(万成大厦)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7410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浙优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浙优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浙优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浙优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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