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9019号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返还投保保证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各投标公司发送某公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告知投标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相关资料,参与某公区装修工程招标,原告以汇款形式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其后,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该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某公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1份,网银电子回单1份,拟证明被告发布某公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原告参与工程招标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被告发布《某公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须知前附表第七点明确投标保证金5万元,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并附有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账户明细。2021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账户支付装修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中标,并完成了相应的装修工程,但对于装修保证金,被告一直未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投标需要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现原告中标,并与被告签订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原告为此交纳的投保保证金被告理应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