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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屹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9838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原告某甲公司因个人原因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