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9838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原告某甲公司因个人原因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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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