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3执异219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对秦某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5)豫0183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豫0183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五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泽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泽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