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4694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