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993号之二
原告:***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K5272。
法定代表人:史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蒙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9619811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