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99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K5272。
法定代表人:史梅。
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蒙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9619811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993号民事裁定,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4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