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1执保456号
申请人: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K5272。
法定代表人:史梅。
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蒙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9619811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