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蓝色港湾2号楼1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946MX9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新政村1组0143号。 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0********。 被执行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县蒙台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9619811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2)鲁1325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2022)鲁1325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