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蓝色港湾2号楼1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946MX9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新政村1组0143号。
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0********。
被执行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县蒙台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9619811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2)鲁1325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2022)鲁1325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