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773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蒙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账号为8187901014********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费县农商银行城区支行,账号为9160116103242050001898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账号为818790101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费县农商银行城区支行,账号为916011610324205000189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冻结财产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