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714号
原告:黑龙江金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3012691507,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嘉义,道外区正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金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期限内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炳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