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河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2财保14号
申请人: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民街2号。
法定代表人:贾培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丽,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河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118-1栋。
法定代表人:张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河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为17×××69)账户内资金402655.29元。哈尔滨龙信华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编号:哈龙垠担保2020第0106号)为本案提供担保。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河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为17×××69)账户内资金402655.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33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