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3470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