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民初5309之一号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江场三路288号4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7780477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茆**,男,200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志明,系茆**父亲。
被告:***,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志明,系***配偶。
被告:茆志明,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24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89438。
法定代表人:茆志明,总经理。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茆**、***、茆志明、合肥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3元,减半收取计663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