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茆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财保308号 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江场三路288号4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7780477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茆**,男,200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茆志明,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合肥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24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89438。 法定代表人:茆志明。 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茆**、***、茆志明、合肥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茆**、***、茆志明、合肥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