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51303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6栋厂房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345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2层-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25650.09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4183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1025650.09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565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