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快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95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6栋厂房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34583。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广东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快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19号小班布教育城7层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MFPX8。
法定代表人:陈卓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快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9.64元,保全费1809.76元,合计6979.4(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43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程倩(兼)
书记员 杨美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