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263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6栋厂房601。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常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158号5楼。
法定代表人:倪洪梅。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文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龚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