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2630号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6栋厂房601。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常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158号5楼。
法定代表人:倪洪梅。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文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龚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