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210某某与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1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立,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丁庆利。
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房div>
法定代表人:渠雪敏。
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北京友谊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天莹。
原告**与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20558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至履行完毕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办公楼“一室两站”信息化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361086.32元。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整个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又将通讯网络安装工程的安装部分直接分包给原告施工,产生人工费108128元。2019年9月涉案工程进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向原告先后支付了283634元工程款(其中另有20000元防水工程款),剩余205580元原告多次向以上被告催要,但各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X与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室两站”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由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总价为2097010.06元。
当月,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室两站”信息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合同》,合同总价361086.23元,项目履行地点位于徐州。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室两站”信息化建设项目防水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武警徐州支队“一室两站”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楼顶防水施工承包给乙方,乙方按要求施工,保修五年。甲方支付给乙方费用:45元/平方米,面积460平方米,总费用为20700元,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
2018年9月,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
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X工作人员陈琛核算工程量,确认**工程款为485579.23元,已支付工程款280000元,未支付20558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X工作人员陈琛向本院陈述,X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无将项目转包或者分包,部队并不知晓。后期原告起诉至法院,我方与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反馈是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挂靠其公司施工,且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发出电子承诺书。陈琛向本院提交了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内容为:“收到武警徐州支队的工程款、支付**20万元。亿恒讯通与**之间的是买卖合同关系、亿恒讯通和**之间签订合同属于双方之间在合同法范围内的责任、不涉及到第三方、与武警徐州支队毫无关系和瓜葛。”
另,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庭审后出具《证明》,内容为:“2018年6月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X办公楼‘一室两站’信息化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该工程2018年9月竣工。施工过程中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直接和**进行结算并将工程款支付到**个人的账户。我公司没有参与工程的竣工结算也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工程款。”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系X发包给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而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将上述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进行施工。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据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向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虽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挂靠其公司进行施工,但从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分包工程来看,双方应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因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各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上述三被告对于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主张工程款205580元有相应的工程结算清单为证,另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58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384元,公告费4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6364元,由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贺
人民陪审员  胡志杰
人民陪审员  田东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