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879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太子务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兴光四街。
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2033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宏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26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宏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开具案件受理费票据,原告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