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川1528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在该园区享有的未付工程款债权14万元,合计34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本案实际冻结金额20万元,本案收取财产保全费392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