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山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川1528民初10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案外人曾旭松、陈贞淑名下坐落于大安区龙井街太平居委会4组佳庆大厦1幢1-2-4号房屋(房产证号:自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自国用2011第042903号)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或变卖。本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收取财产保全费392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