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523号
原告:寿光市泰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文圣街南兴安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UFJFQ1J。
法定代表人:蒋春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广饶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37号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U4BPA2M。
法定代表人:王一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港粤路海翔苑G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17787Q。
法定代表人:周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泰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700475.7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00475.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