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729号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8942283L。
法定代表人:巩方林,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港粤路海翔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17787Q。
法定代表人:周帅,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0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辉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