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22执5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60-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1778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东营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39号,统一信用代码证:91370500554395307J。
法定代表人:崔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抵押权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三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项在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港路分理处副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做出(2018)鲁052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2018)鲁0522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18)鲁0522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利津县利三路619号博远东湖名郡住宅小区7幢7-108、7幢7-102、7幢7-103、7幢7-104、7幢7-105、7幢7-106、3幢3-106、4幢4-106、5幢5-104、5幢5-105、3幢3-108。现双方当事人、抵押权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薄新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博远东湖名郡住宅小区7幢7-108商品房作价195万元抵顶给薄新华(公民身份号码:,用于抵顶案款偿还***申请执行的(2018)鲁0522执332号案款,该案执行完毕;将博远东***住宅小区4幢4-106商品房作价165万元抵顶给***(公民身份号码:、将博远东***住宅小区5幢5-104商品房作价165万元抵顶给岳振兴(公民身份号码:、将博远东湖名郡住宅小区3幢3-106商品房作价165万元抵顶给***(公民身份号码:、将博远东***住宅小区5幢5-105商品房作价165万元抵顶给***(公民身份号码:、将博远东***住宅小区7幢7-103商品房作价165万元抵顶给***(公民身份号码:。上述抵顶款偿还山东万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鲁0522民初552号判决书案款,该案执行完毕。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六套房屋解除抵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津县利三路619号博远东湖名郡住宅小区7幢7-108、7幢-7-103、3幢3-106、4幢4-106、5幢5-104、5幢5-105号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