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梓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县**坝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城北建筑有限,住所地:**台县**坝镇坝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台县秋,住所地:**台县秋林场镇秋林场镇。
法定代表人:***,校长。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三台县秋林中学校的银行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