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诉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