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