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侪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XXX弄XXX号B区5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治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彭雄飞,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从事实出发进行合理判决,奉天公司就工程质量提出原因鉴定,鉴定单位就质量问题制定了相应的修复方案,之后对修复方案进行了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出具的“建议修复方案”已经能够满足修复要求,但造价鉴定单位擅自作出“全面修复工程”造价,原审法院对此也未能做合理解释,即判决永磐公司承担该费用致其合法利益受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业经司法鉴定确定,相应造价亦业经司法鉴定确定。按此由永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应能够达到将房屋修复合格的质量要求。奉天公司原审中主张需要全面修复尚能保证房屋不再漏水,既缺乏事实依据,更与司法鉴定单位的专业意见相左。原审法院采信奉天公司的上述主张,然又未能充分阐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竺琴
审判员  马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