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396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板桥东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涛乾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7幢C199室。
投资人:***。
被告:***,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涛乾建筑安装工程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