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4民初213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彭雄飞,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治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侪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开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奉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治纲、李洁,被告永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侪岸、瞿琼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奉天公司诉称:2012年8月23日,奉天公司与永磐公司签订《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嘉定外冈工业园区新建厂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永磐公司为总包方。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新建厂房出现了开裂、渗水等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对此,奉天公司多次向永磐公司提出维修要求,但永磐公司一直未能进行有效、全面的维修,工程质量现已严重影响了奉天公司对厂房的正常使用。现要求:一、判令永磐公司向奉天公司承担工程维修款共计1,871,393.93元,其中70万元以质保金抵扣;二、判令奉天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三、判令永磐公司赔偿奉天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15,100元。
被告永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维修项目已过了质保期。如在质保期内,永磐公司愿意维修。奉天公司的诉请一,因为维修款还未产生,故不认可该金额。质保金是在永磐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才能进行抵扣,故不同意用质保金抵扣。奉天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检测是单方面行为,所花费用永磐公司不予认可。另外,奉天公司的人工费和质量问题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奉天公司与永磐公司签订《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嘉定外冈工业园区新建厂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奉天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园区汇德路XXX号新建厂房项目(以下称系争房屋)发包给永磐公司,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7,202,835.6元。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奉天公司支付自行完成合同价款的5%,工程结构封顶,支付至自行完成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自行完成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本项目各标段全部备案至竣工验收合格,且从新建厂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满两年后,总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经发包方审价无异议后,向总包方付清工程余款(无息)。合同还约定,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总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指示进行修复。若总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指示后,未能在两天内履行其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或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永磐公司于2012年8月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奉天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验收合格。2014年4月28日,奉天公司与永磐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款为人民币1382.117265万元。后奉天公司除留下5%质保金70万元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付给永磐公司。此后奉天公司在使用房屋时发现系争房屋多处漏水,即向永磐公司提出。2014年8月7日,双方以会议记录形式明确由永磐公司负责尽快维修。2015年6月1日,奉天公司又发公函给永磐公司,告知系争房屋出现贯穿裂缝、涂料开裂褪色及渗水现象,要求永磐公司制定维修方案。永磐公司在进行维修后,系争房屋仍然渗水。2015年6月19日,奉天公司又致函永磐公司,说明系争房屋经维修后仍然渗水,要求永磐公司在5天内维修完毕,逾期未进行维修,奉天公司将自行进行维修,费用扣除。期间,奉天公司委托第三方对系争房屋质量进行检测,花费人民币8,000元。2017年2月,奉天公司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奉天公司原名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2013年4月1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奉天公司。
审理中,奉天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系争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系争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范围包括车间一,车间三及水泵房,共计三幢单体。鉴定结论如下:经检测,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园区汇德路XXX号新建厂房目前主要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原因鉴定意见如下:(1)车间一,车间三,水泵房外墙局部开裂,渗水,墙体开裂,渗水原因系填充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满足实际要求,且不同材料交界处抗裂构造措施处理不当所致。(2)车间一屋面楼梯间及电梯井外墙与屋面交界处、檐沟局部渗水,渗水原因系屋面楼梯间及电梯井外墙与屋面交界处、檐沟局部防水卷材施工不当所致。(3)车间三屋面楼梯间外墙与屋面交界处局部渗水,另檐沟位置有局部渗水点,渗水原因系屋面楼梯间及电梯井外墙与屋面交界处、檐沟局部防水卷材施工不当所致。
该鉴定单位同时提出修复方案如下:
根据系争房屋车间一、车间三、水泵房受损现状,建议按下列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车间一
(1)车间一外墙开裂处沿裂缝两侧各200mm粉刷层凿除至基层墙体,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高强水泥砂浆作嵌缝处理,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墙面裂缝修复后,外墙整体厚质涂料2度。
女儿墙内侧及出屋面楼梯间,电梯井外墙抹灰及涂料铲除后,按原设计要求整体重置。
(2)内墙开裂处沿裂缝两侧各200mm粉刷层凿除至基层墙体,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高强水泥砂浆作嵌缝处理,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内墙涂料按原设计进行恢复。
(3)室内渗水部位(涂料)墙面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室内渗水部位(墙纸)墙面墙纸及底层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恢复墙纸。
(4)室内渗水部位吊顶受损铝合金龙骨、矿棉板、石膏板拆换。
(5)屋面楼梯间,新风井、电梯井外墙底部以上500mm高度防水卷材,粉刷层凿除至墙体基层,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防水砂浆作嵌缝处理,表面涂刷聚氨酯防水涂料2度,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楼梯间及电梯井沿屋面混凝土保护层凿除至卷材防水层(1000mm),打开处(距外墙500mm)防水卷材凿除并做好收头处理,表面清理干净后,涂刷聚氨酯防水涂料2度,屋面及墙面打开处整体铺设一层4mm厚APP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层并按原设计要求恢复面层。
(6)车间一屋面10-11/C-1/c轴(卫生间顶面)屋面防水重置;檐沟内防水卷材整体拆换,卷材面层作一层涂料保护层。
车间三
(1)车间三外墙开裂处沿裂缝两侧各200mm粉刷层凿除至基层墙体,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高强水泥砂浆作嵌缝处理,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墙面裂缝修复后外墙整体厚质涂料2度。
女儿墙内侧及出屋面楼梯间外墙抹灰及涂料铲除后按原设计要求整体重置。
(2)内墙开裂处沿裂缝两侧各200mm粉刷层凿除至基层墙体,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高强水泥砂浆作嵌缝处理,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内墙涂料按原设计进行恢复。
(3)室内渗水部位(涂料)墙面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
(4)出屋面楼梯间外墙底部以上500mm高度防水卷材、粉刷层凿除至墙体基层,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防水砂浆作嵌缝处理,表面涂刷聚氨酯防水涂料2度,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楼梯间及电梯井沿外墙1000mm范围内屋面附加层凿除至卷材防水层,外层500mm范围原防水卷材凿除并做好收头处理,表面清理干净后,涂刷聚氨酯防水涂料2度,打开处屋面及墙面整体铺设一层4mm厚APP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层并按原设计要求恢复面层。
(5)车间三屋面檐沟处局部渗水点防水卷材拆换。
水泵房
(1)外墙开裂处沿裂缝两侧各200mm粉刷层凿除至基层墙体,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高强水泥砂浆做嵌缝处理,敷设300mm宽镀锌钢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墙面裂缝修复后外墙整体厚质涂料2度。
(2)内墙开裂处沿裂缝两侧各200mm粉刷层凿除至基层墙体,表面清理干净后,砖灰缝采用高强水泥砂浆做嵌缝处理,敷设300mm宽镀锌铁丝网片,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内嵌网格布一层。
(3)水泵房消防水池与柱交界处渗水点采用水溶性聚氨酯作注浆堵漏处理。
审理中,奉天公司对修复费用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评估,本院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工程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本案“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园区汇德路XXX号新建厂房修复工程项目”所涉工程造价为:
(1)根据“修复方案”计算所涉造价为人民币776,853.15元。
(2)申请人(奉天公司)主张的“屋顶全面修复工程”(“修复方案”以外的修复工程)所涉造价为人民币703,171.55元。
在该次鉴定中,奉天公司向鉴定单位提出如按“修复方案”修复屋顶,是不可能全面修好的,奉天公司认为就屋顶工程应予全面修复。为此鉴定单位单独列出“修复方案”以外的修复工程全面修复屋顶的工程费为703,171.55元,即上述鉴定结论(2)(注,已扣除原“修复方案”中应当计算的费用)。
审理中,永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奉天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万元(即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针对永磐公司的反诉,奉天公司辩称,永磐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责任在于永磐公司。故不同意返还质保金70万元及支付利息。
审理中,奉天公司表示其主张的损失115,100元,其中8,000元为检测费,用于检测房屋质量问题;另外人工费用为107,100元,主要用于处理永磐公司的维修、查看现场及制定维修方案等,为此奉天公司支出了人工费用,要求永磐公司予以赔偿。
上述事实,有奉天公司与永磐公司签订的《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嘉定外冈工业园区新建厂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会议记录》、工程联系单、建筑工程维修反馈单、照片、公函;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意见鉴定书、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修复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奉天公司与永磐公司签订的《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嘉定外冈工业园区新建厂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永磐公司完工后,奉天公司除预留70万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永磐公司。但奉天公司在使用系争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渗水及墙体开裂现象,现经有关部门鉴定,应认定是永磐公司施工不当所为,对此被告永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永磐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几次维修后,仍存在渗水现象,双方之间已缺乏信任基础,如再由永磐公司继续维修显然不适。故奉天公司要求被告永磐公司赔偿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本院应予支持。维修的费用应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准。考虑到屋顶维修是根据“修复方案”所定,根据实际情况该笔费用显然偏低,尚不足以用于全面维修,而屋顶只有全面修复后才能保障不再渗水。故除鉴定造价766,853.15元外,永磐公司还应按审价报告确定的屋顶全面修复工程费用,另行赔偿奉天公司703,171.55元。该笔费用应从70万保证金扣除,即在奉天公司处的保证金70万元不再返还永磐公司。永磐公司实际应给付奉天公司工程维修款770,024.7元。由于永磐公司在建造系争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永磐公司反诉要求奉天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万元(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奉天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115,100元,由于永磐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为解决纠纷,奉天公司确实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另外,目前系争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今后奉天公司还需对系争房屋进行维修,也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奉天公司的各项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由永磐公司赔偿给奉天公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用人民币1,470,024.7元,扣除在原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工程质保金70万元后,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给付原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用人民币770,024.7元;
二、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四、原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78元,减半收取11,339元,反诉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房屋质量鉴定费171,000元,修复费用鉴定费6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50,039元,全部由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开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