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江***建材经营部、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244号
申请人:温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团结社区通柳街中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3MA6BHQNC67。
经营者:余家祥。
被申请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水大道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77113616F。
法定代表人:谭世贵。
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
被申请人:福建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城华南路999号中豹物流园14栋1楼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8305842XU。
法定代表人:廖励云。
被申请人: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719(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736392XA。
法定代表人:赖天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江***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阅山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1)黔0303民初2754号】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阅山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20484251000021000231)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江***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阅山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阅山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9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