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立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华安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664号
申请人:**市立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区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高新区A-02-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7712H。
法定代表人:林文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719(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736392XA。
法定代表人:赖天然,总经理。
原告**市立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立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账号为35×××17)的银行存款378888.9元。申请人**市立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保险金额378888.9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账号为35×××17)的银行存款378888.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14元,由**市立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