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4民初804号
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社区高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441269。
法定代表人:黎映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积权、夏勤湘,均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兴业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677716924Y。
法定代表人:莫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丽,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系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祥,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66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664元(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664元,予以退还)由原告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长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