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158号

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24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于2020年6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兴业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营业室的账号:20xxx56,冻结金额为228803.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