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858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社区高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441269。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32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25219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461.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经向全国执行系统及向市各银行机构、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管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发函至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溢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8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