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吉大置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民初1397号
原告: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71941460XM
法定代表人:彭薇,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邹松涛、杨震,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吉大置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956804510。
法定代表人:李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吉大置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6.00元,减半收取4803.00元由原告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武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