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A—11—4—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71941460XM。
法定代表人:彭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彪(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东7号建行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083273599P。
法定代表人:范锐,总经理。
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云042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4400元,案件受理费2339元由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具体执行程序和措施:
1.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传票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7月14日、2021年1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权益。
3.本院通过澄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6739元,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上述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完全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云0422执6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