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8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94146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昆明市。
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91418.25元,申请执行费35314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亦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中所涉及被执行人承建“禄劝掌鸠河世纪中心”人防工程中的车位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认为禄劝掌鸠河世纪中心人防工程部份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并不属于开发商,现还有70多个没有卖出,其享有优先权。对此,经本院对禄劝县人防办及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调查,查明申请人所提供的人防工程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该工程无法验收。其地下人防车位以被开发商出售及后来的物管公司以转租的方式处理给该小区的业主使用。另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本院核查后,发现其名下以无任何车辆。故此,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以消失。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