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1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6月11日生,住昆明市东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官劳人仲字第(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1682元,执行费5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官劳人仲字第(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