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特4号
申请人: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A-11-4-1/2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18年1月16日,本院收到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人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劳人仲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劳人仲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一、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采用一裁终局裁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二、采信证据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故意不配合重新鉴定,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综上,请求撤销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劳人仲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以上规定可知,对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给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不同,其起诉期限也不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起诉期限为三十日。结合本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劳人仲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中已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官劳人仲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4月18日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起诉,因不服官渡区法院的裁定,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于2017年12月5日将终审裁定送达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但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直到2018年1月12日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其申请已超过法定的三十日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在向本院提交申请时,本院已向其释明,但申请人仍坚持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玲
审判员褚玉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