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第二标段欠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54150.42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30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付300000元,余款254150.42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付清;如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55元、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56元。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情况如下:
1、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暂不足以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鄂A5××**丰田牌车辆、鄂A1××**揽驰途泺3954CC越野车辆。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两辆车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如到期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61906.42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全 苏
书记员 ***